湖南省“帮信罪”案件近三年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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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罪名介绍
一、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犯罪构成
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帮助者认识到了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就可以认定帮助犯的成立。
换言之,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事实上,最终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
五、常见情形
1、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3、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5、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
第二部分 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案件数量及增长趋势

(全国近三年帮信罪案件数量)


(全国案件地域分布图)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湖南省、河南省、上海市,分别占比18.96%、13.12%、11.26%。其中湖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6801件。(注:此处显示近三年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湖南省地域分布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由多至少的地域分别为宁乡市、郴州市宜章县、浏阳市、郴州市苏仙区、长沙市雨花区。以上几个地区分布在长沙或长沙周边,且人口较多。由此可见,帮信罪的地域分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密度密切相关。
三、量刑情节

在检索到的湖南省的6801件样本案例中,主要的量刑情节及适用情况为: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情节的4023件,占比59.15%;具有“自首”情节的3357件,占比49.36%;具有“坦白”情节的2057件,占比30.24%;具有“悔罪”情节的783件,占比11.51%;具有“退赃退赔”情节的773件,占比11.37%;有601例认定部分被告人为从犯,占比8.83%;另外还有67例取得谅解以及19例积极赔偿。
四、量刑情况
1、主刑量刑情况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4671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2073件,占比30.48%;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874件,占比12.85%;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对实刑的量刑情况在此次抽样了200份案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82%,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为14%,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为4%。在本次报告的 6801 份裁判文书中,没有无罪案例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其中虽然有747件提出了无罪的主张,但法院都没有采纳,最终裁判结果都是有罪并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帮信罪一旦到了审判阶段,基本上没有无罪的可能。
2、附加刑适用情况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6411件,占比94.26%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1件。即帮信罪基本都附加以罚金刑。
五、案件审理期限

(全国近三年帮信罪案件审理期限)

(湖南省近三年帮信罪案件审理期限)
通过对湖南省6901件样本案例的审理期限进行分析,在可确定案件审理期限的样本中,73.74%的案件在30天内审理结案,20.85%的案件在31-90天内审理结案。全国帮信罪案件的审理期限数据是:71.08%的案件在30天内审理结案,23.34%的案件在31-90天内审理结案。相对于涉及其他罪名的刑事案件,帮信罪案件的审理期限总体较短,通过对比此类案件湖南省的审限与全国的审限,可以发现湖南省在30天内审结的案件高于全国水平,而31-90天、90天以上审结的案件占比则略低于全国水平。
第三部分 报告总结
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网络全面覆盖,网络相关犯罪亦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由以帮信罪为主,帮信罪已经成为除盗窃罪与危险驾驶罪之外数量最多的案件,在所有罪名中排第三。
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开展四轮集中收网行动,向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并于2022年3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第9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全面惩处的方针,坚决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和人员、贩卖“两卡”团伙头目和骨干、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同时,还应当注重宽以济严,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其中被胁迫或蒙骗出售本人名下“两卡”,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确保社会效果良好。
结合会议纪要以及本文报告可知,虽然帮信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缓刑的概率相对其他罪名较高,但该罪的犯罪数量持续上升,而关于该罪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以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案例材料编辑:谭叶律师


梁华云,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刑事委员会负责人,联系电话13574815218。先后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湖南省司法学校、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曾在司法系统从事特警工作6年、司法局任职近10年,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8年。
梁华云律师业务涉及多领域,个人素质全面,现专攻重大疑难刑事业务和民刑交叉案件。为主办理过各类案件2000多件(足迹遍布20多个省市和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刑事案件过半,为主办理的1000多件刑事案件中,有20多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其中,共有8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免于、不予起诉或者撤案、无罪释放。参与办理的90多个死刑案件,仅有一人被实际执行死刑。
28年来,办理的9个案件引起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制定、修改或者废除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还为主办理过30多名厅级以上干部的案件,参与办理过20多件涉外案件。
共担任过300多家行政单位、大中型国营和民营企业及100多名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刑事法律顾问最为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