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专栏 | 律师带你直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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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任何人的强大,都是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由内而外的蜕变。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每一小步都很重要,不断去学习、去实践,你终会完成人生的进阶。想要向上生长,必先向下扎根,完成知识与经验的沉淀。

3月29日下午,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在多功能会议厅如期举办了每周一次的实务分享会。此次分享会议由实习律师肖伟主持,本所青年律师林莉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题分享,在律所实习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也参加了此次分享会。

 

主讲人:林莉律师

 

 

 

主持人:肖伟(实习)律师

由于世界经济形势面临持续下行的风险,导致许多企业不得缩小经营规模,那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在所难免。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较为常见、法律风险相对较低的解除方式,那么是不是只要协商达成一致就能保证万无一失呢?有鉴于此,林莉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通过提出相关问题和引出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希望对律所其他青年律师或其他同行在办理同类型案件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帮助。

会上,林莉律师通过四个案例,就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精准的相关分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放弃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并非一概有效,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和公平的原则。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低于“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能随意协商,当然劳动者愿意放弃部分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

林律师强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灵活性和低风险性,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解除方式之一。但相关用人单位因不重视解除协议的内容,导致协议解除变为违法解除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故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尽量明确提出主体以及解除性质。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亮点方法之一,林律师以案释法,发现了问题,找到了亮点,受人以教,触类旁通。

在自由讨论中,律所执行主任唐主任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的意旨在于重点保护劳动者,具有强制性,属于调整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特殊法,律师要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思维去办理此类案件。譬如对于法顾单位,承办律师要提醒其在聘用劳动者、用工过程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均要合规、合法。唐主任此说给在座的各位以启迪。

 

声明:

1.撰写此文无任何商业目的,完全是出于普法目的及律所资讯分享。

2.云一律所所发表的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云一律所立场无关。

撰稿:徐佳璐(财经学院实习生)

编辑:杨岚岚

审核:唐主任、罗主任

 

附:林莉律师个人简介

 

 

2024年4月2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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