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专栏 |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刑辩律师面临的问题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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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又称“认罪协商”,起源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通过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协商,以减少指控、降低指控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条件,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这一制度不仅有效解决了诉讼证据的难题,也避免了被告人面临更加不利的后果。
为保障人权,提升司法效率,在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与“辩诉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8月16日下午,我所每周一次的实务分享会将主题聚焦于“认罪认罚制度下刑辩律师的所面临问题与思路”,由我所实习律师王煜主持,我所创始人、首席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梁华云继续主讲。梁律师为我们剖析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挑战,为在场律师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和思路。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梁律师释明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该制度建立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后签署具结书,从而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代理人和辩护人有异议的)、以及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不宜适用情形的案件,均不适用该制度。
刑辩律师所面临的问题与思路
作为刑辩律师,如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这要求在理解制度的同时,将其运用于实务的解决之中。梁律师作为执业三十年的资深刑辩律师,从自身经验出发,为大家分享了在实际案件处理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1. 正确引导当事人理解法律制度
梁律师强调,作为刑辩律师,首要任务是正确引导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制度,准确解释制度内容,帮助当事人知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律师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客观中肯的法律建议。
2.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新要求
梁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时间点。在此阶段,律师应细致全面阅卷,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并与检察院保持良好但不失原则的沟通。特别是对于事实或证据方面有异议的案件,律师不应盲目劝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 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即便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梁律师也提醒我们,在审判阶段仍需发表辩护观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非绝对不变,律师应根据案件进展适时调整辩护方案,充分行使独立辩护权,协调控审关系,促使检方改变和调整量刑建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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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会,梁律师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件为我们全面分析与解释了认罪认罚制度,及该制度下刑辩律师的实务操办宝贵实践经验,激发了我们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深入思考。在未来的工作中,云一律师将继续深耕专业,努力学习、积极探索,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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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梁华云
撰稿:李星河(实习生)
编辑:杨岚岚
审核:罗书娥
附:梁华云律师个人介绍
